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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网络并非虚拟 言行皆有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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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06 05:17:03 打印 字号: | |
 
  ■依法惩治网络谣言系列谈■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打击谣言,无论是对于舆论引导来讲还是对于法律探索来讲,都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解释》或许还有不尽全面之处,但对于新时代下加强信息管理、规范网络行为来讲都是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不法网络推手的相继落马,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行为”曝光在舆论面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传播虚假消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借机敛财,制造谣言蛊惑百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甚至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相关事件频发。更是产生了以发帖或者删帖、恶意炒作为职业的不法网络推手群体,这些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并且活动呈现组织性特征,危害巨大。

  新媒体时代下打击谣言需要拿起法律武器。越来越多的谣言出现,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出现,整个社会舆论对于此类行为已经是口诛笔伐,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已经成了整个社会一致的呼声。新形势下要同网络犯罪作斗争就迫切需要拿起法律武器。出台《解释》能够从新型犯罪方式特点出发,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法治思维是处理好“言论自由与打击谣言”的最佳选择。制定出台《解释》,目的在于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言论自由”与“打击谣言”两者并不矛盾,相反只有肃清舆论环境,还网络一片纯洁,才能够让老百姓真正享受网络时代便捷的信息资讯。要想处理好“言论自由与打击谣言”的关系,法治思维是最佳选择,法律保障言论自由,同时打击谣言,对待所有“信息源”与“发布者”一律平等,此次《解释》明确“部分内容失实”“非恶意失实”等情况,就是用法治思维做到了两头兼顾。

  法治方式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俗话讲“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之智在于处世之道,打击网路谣言的根本之道则是法治方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行为当中,往往以利益诈骗为目的,以侵害他人权益为手段,显然是触犯了法律,而此前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针对新形势下突发、多发、多样化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案件做明确的量刑规定。此次《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针对对象,明确了量刑标准,以点击浏览量、转发量等为具体的判定依据,明确了网络检举和诽谤罪的边界,肯定并维护了网络检举行为。

  明确内容,让打击谣言有法可依。《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让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界定与适用有了具体的依据和标准。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让网民对自己的一举一动负责,明确有偿删帖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规范了论坛虚拟社区的行为,遏制了为获取不法利益而从事发删帖的特殊人群。

  明确量刑,让案件判罚有理有据。《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以具体的点击量、浏览量与转发量作为依据,不仅把危害、负面影响量化为了具体的可以明确的数据,同时让案件的判罚有理有据,更有说服力。此外,以发删帖的非法经营数额界定非法经营犯罪,同样为判罚提供了依据。

  明确边界,杜绝不法分子打擦边球。《解释》明确了“谣言”与“言论”的边界,明确提出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来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来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空白打擦边球,更具法律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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