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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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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06 04:02:40 打印 字号: | |

法院的级别管辖(表)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专利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等。)

基层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一审行政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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