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但由于认识不足亦或是滞后,我院辖区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导致了司法统计数据的不准确、不及时,不能正确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从而也致使司法统计分析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司法统计工作的决策参谋功能也不能得到很好发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作一分析,以期能对今后的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有所裨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我院辖区司法统计工作滞后的主要问题有:
(一)认识上的误区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个别法院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他们看来,司法统计工作就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而不知道司法统计工作不仅包含了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包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枯燥的数据后面蕴藏着丰富的内涵。一些司法统计人员,也往往因为工作得不到院里同志的正确认识而自暴自弃,在工作中敷衍了事而致使错漏百出。
(二)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一是在当前的考核机制中,只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惩罚的措施和要求,并没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奖励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司法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数据加减,而是一项精密、细致的工作,只有具备吃苦耐劳和默默无私奉献精神的人才能胜任,好高骛远、华而不实的人是无法从事这项工作的。因此我们也应该给予司法统计人员相应的回报,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的优秀司法统计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让他们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是在干部培养上区别对待。个别法院领导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在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养上区别对待,往往认为司法统计人员不是直接搞业务的,升迁培养的机会固然要少于业务庭工作人员,因此导致了一些优秀的司法统计人员得不到任用,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落差,进而造成了人人都不愿到司法统计岗位上工作的局面。
(三)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在辖区法院中,统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有个别法院还将司法统计工作交由临时工作人员负责,往往使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要么是对电脑操作不熟悉,要么是个人的法律知识欠缺。
(四)统计队伍不稳定
目前,本院辖区的司法统计工作都由研究室进行负责,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本院辖区的司法统计工作人员都为兼职,无专人负责,兼职统计人员也极为不稳定,因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而造成司法统计数据差错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当前本院辖区司法统计队伍的具体情况:石柱县法院研究室1人,兼职统计;秀山县法院研究室1人,兼职统计;酉阳县法院研究室2人,1人兼职统计;彭水县法院研究2人,1人兼职统计;黔江区法院研究室2人,1人兼职统计;本院研究室2人,1人兼职统计。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研究室作为全院的审判管理部门,所负责事务繁琐、复杂,但由于编制等问题,研究室人员本来就相对偏少,他们在繁忙的审判管理中还要兼职调研、统计等事务,那么他们在司法统计中出现差错就难以避免。其二,由于一些领导及干警的认识问题,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他们心里难勉产生自卑情绪,总是想方设法跳槽到相关业务庭,从而导致了司法统计队伍的不稳定。司法统计人员的频繁流动,使得司法统计工作失去了连贯性,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往往形成“换一人错一片”的局面。
(五)现有司法统计软件自身问题
现在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经过了多次软件升级,能较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该软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数据核对关系存在错误或者应存在核对关系的却没有进行设计,增加了司法统计的难度和工作量。如在基础表与级别表之间未设置核对关系,容易导致人民法庭的结案数或结案标的额在基础表与级别表之间的不一致;又如“人民陪审员”的指标,在法综31表与法综38表之间未设置核对关系;以及在法综10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法综13表“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法综16表“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中的行间核对关系存在错误。由于系统的不完善,司法统计人员还应增强责任心,将电脑生成的报表数据重新进行一次手工核对,这无疑增加了统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六)统计分析工作举步维艰
司法统计工作的成果最终体现在司法统计分析上,但由于统计人员的缺乏及受统计人员素质的制约,本院辖区的司法统计分析工作举步维艰。从市高院每期的《调研统计工作情况通报》来看,本院辖区的司法统计分析采用率一直较低,严重影响了本院辖区的司法统计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关于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切实加强审判管理,搞好审判服务,做好司法统计,如实反映审判、执行工作状况,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我们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出台使得辖区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我们认为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调和完善:
(一)法院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全局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领导应经常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关心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他们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信心。
此外,法院主要负责人还应对司法统计工作负总责,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在向上级法院上报数据时,相关院领导应当审核后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印后方能上报,以此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二)加快司法统计队伍职业化建设
目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要立即建立一支专业化统计队伍不太现实,但是我们可以在提高统计队伍的素质上下功夫。
一是要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政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熟练应用软件、安装软件;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在此,我们也建议将司法统计培训作为初任法官培训的内容之一,因为:其一,司法统计工作本来就属于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部分,且可以用统计手段来分析各类案件的发案趋势和特点,并以此来指导审判实践。其二,当司法统计人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完成统计工作时,可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临时替补,这可以确保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是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由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法院领导不仅要选派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到位、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到司法统计岗位,还应当保持司法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的连贯高效。
(三)建立奖惩并重的考核机制
一是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月记载、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感。严格按照市高院下发的《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及本院制定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予以记载和考核。
二是对在司法统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不断增强司法统计队伍的疑聚力。
三是要注意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养,对一些司法统计工作搞得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统计人员要及时提拔重用,充分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稽查
一是要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业务庭在上报数据的同时,应随附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否则视为未结案,防止个别庭室为了提高当月结案率而错报、瞒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要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数据稽查制度。上级法院可以不定期地对下级法院的统计数据进行稽查,防止个别法院利用司法统计手段在结案率、调解率、和解率、撤诉率、兑现率等指标上弄虚作假,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五)强化司法统计分析
在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在统计数据上进行深加工,根据数据分析审判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及时发现问题,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写出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文章。一是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定出硬性指标,并纳入目标管理,奖优罚劣。二是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注重资源的整合和多途径运用,广泛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