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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制报:市四中法院规范审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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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2 14:47:1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镇聪)近日,市四中法院出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促进审判委员会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该规则规范了列席和回避制度,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后拟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列席;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通知原审法院承办人、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列席;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将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召开时间、讨论的法律问题等事项提前三日告知当事人。同时,规则明确了讨论事项,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七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院长对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再审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拟判处死刑的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其他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此外,规则对责任的追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负责,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法律适用负责;承办人或合议庭应全面客观汇报案件事实,故意隐瞒案情、歪曲事实,导致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定性及裁判处理造成失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判委员会发现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或有关要求的,应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案件差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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