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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重庆四中院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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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2 15:00:56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为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办法》。 2013年,该院委托鉴定36件次,平均鉴定周期41天,同比缩短16天。
    该办法规定,审判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由合议庭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批。分管院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经当事人质证和合议庭评议后的案件材料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在机构选择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在当事人、纪检监察人员参与下,通过摇号方式选定。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特邀监督员等见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鉴定机构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委托鉴定手续。
    据介绍,该办法还对鉴定时限作了严格的规范。鉴定机构从接受委托鉴定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作出鉴定意见,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需补充鉴定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作出补充鉴定意见。故意拖延时间,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不开展鉴定工作或超过45个工作日不作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可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取消司法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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