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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让每一篇裁判文书都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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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2 15:02:15 打印 字号: | |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海龙
    裁判文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窗口”,是体现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是将这个“窗口”和“名片”放在聚光灯、显微镜下,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和审视。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固然可以展示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形象,但一份存在错别字或引用法条错误或不说理的裁判文书对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伤害也将是致命的。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这样一个老话题,比以往更为突出和迫切地摆在全国法院和法官面前。
    认真对待裁判文书
    对裁判文书质量现状,需要有清醒的认识。站在全国法院范围,特别是广大的中级、基层法院来看,裁判文书质量仍然不容乐观。以重庆四中院为例,我们外聘退休语文教师对裁判文书“出门把关”,对文字、数据、标点符号、逻辑、修辞、语法、段落、格式等内容全面校对。抽样显示,语文老师校对的311份裁判文书,指出了可能存在的错误394处,包括文字69处、标点符号274处、逻辑5处、数字6处、段落14处、修辞1处、其他内容25处,法官最终决定需要修改的223处。
    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原因和表现都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些法官认为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裁判结果,只要结果正确,裁判文书其他方面过得去就行了,不注重论证说理、语法修辞;部分基层法官注重调解,善于通过口头做当事人工作,习惯于制作简单的调解书,但是较少写作判决书,甚至怕写判决书;个别法官缺乏逻辑、语法、修辞方面的训练及其技能,写出来的裁判文书读起来条理不清,甚至出现低级错误;大多数法院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有效措施不多、出口把关不严。需要指出的是,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表面看是法官语言文字功底问题,背后反映出来的则是法官司法作风和司法能力的好坏,则是法官对待学习调研的态度、对待审判工作的责任心。
    迫切需要增强法官“认真对待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意识。“裁判文书是法官最好的名片”。作为共和国法官,代表国家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审判职责,而这种法官职业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阅读一篇裁判文书,基本上看得出撰写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司法能力,甚至读得出其背后的价值判断、职业追求。更进一步,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人民对法律的信赖和敬畏,不就是在这不断累积的优秀裁判文书及其背后的优秀法官中逐渐形成的吗?随着时间流逝,法院的大楼将拆迁、再建,法官也将退休、老去,唯有白纸黑字、盖着法院红印、署着法官名字的裁判文书被更长久甚至永久地保留下来、传承下去。裁判文书好坏不仅是法官自身的荣誉,更关乎法律的生命和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的福祉和信仰。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没有任何理由不认真对待裁判文书! 
    提高法官写作能力
    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就是要提高法官“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的能力。
    笔者认为,优秀法官至少应有三个特征:一是法律精通。法官对其审判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习惯及其发展趋势很熟悉,在同行中被公认,有好口碑。二是把握审判特点。法官对其审判领域的案件类型及其发展变化,尤其是对事实证据认定的特点、规律和典型案例有很好把握,对案件背后涉及主体及其利益的社会发展趋势有很好把握,案件处理价值取向被当事人和社会普遍认可。三是促进法律和社会进步。法官对其审判领域的法律发展和社会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把握,并能够将审判现象、数据等感性认识进行统计分析、理性处理,上升到一定程度的学术和制度层面,提出立法建议、司法建议和审判意见,对法律和社会科学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而要成为一名好法官,就需要内外兼修,内修法理,外修事理和文理。“法理”是法律根据,即裁判所依凭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事理”是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案件纠纷的是非曲直;“文理”主要指说理的语言、形式和技巧,反映一个人的说理能力特别是文字能力、思维能力、逻辑能力等。
    “事理明晰”,就是要求法官具有深入社会生产生活进行开展调查,发现事实真相的习惯和能力。事理往往不是凭空悟出来的,而是“绝知此事要躬行”的调查结果。简单说,就是法官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官要有跑腿的习惯和能力。多走访现场,多和了解案情的人聊聊,多看几遍卷宗,就能洞悉案件及其法律关系背后的真实面目、人情世故,找到关键证据甚至“案结事了”症结所在。“法理透彻”,就是要精通法律,熟悉各类规范性文件,则须养成学习和调研的习惯。法官是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法官职业神圣而又世俗。所谓神圣是指其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权威和正义的价值感,非常人所能为;所谓世俗是指所有的正义和权威必须依托于合法公正地审理每一个案件,裁判的是涉及家长里短、生意往来、身家性命等世间人事。这种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需要具备更加丰富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具备超出常人的恬淡心态和平等情怀。否则,可能失于常识,或失于偏颇,不能做到案结,也难于事了。“文理信达”,要求法官训练自己说话和写作能力。为什么法院自我感觉认识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评价存在较大差距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说话和文字表达不严谨,想要传达的内容做不到“信”,想要达到的目的也不能“达”。这就要求法官要学会用平实而又准确、规范而又有个性的语言写作裁判文书,要用当事人最容易明白的语言、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将裁判文书背后的道理讲出来。同时,也要注意从当事人而不是法官的角度去考虑裁判文书是否能让当事人看懂、读懂。有些道理,对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来说,可能是法律常识性的道理,但对当事人而言,可能还闻所未闻,甚至与自己的习惯和认识完全不同。
    培育法官法治理想
    提高法官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就是提高法官“法之理在法外”和“法之力在法内”的能力。提高裁判文书写作水平,不能简单地训练写作。一份裁判文书事理是否明晰、法理是否透彻、文理是否信达,深层次地在于法官内心是否真正具有司法的尊荣感和责任感,在于能否充满智慧地找到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情理、事理症结,在于法官能否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案件发生及其解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表现出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及其价值判断。或者说,在于法官是否满怀人文情怀和法治理想。法律实质上是由其所处时代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所决定着的,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应该注意回应社会民众的认知和需要。一部好的法律,立法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一定的情理,裁判文书就是要把法律中所蕴含的这些情理挖掘出来,或者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把法律中应当具有的新情理解释出来,使案件处理体现善良人情、尊重正当人性。因此,法官在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在具体案件中解释法律时,即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结合当下的社会现状、发展趋势和民众的认知、需要,即法官要有“法之理在法外”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裁判文书“不说理”历来被许多专家学者所诟病,也是当事人不服判决的重要因素。如在判决书中罗列一些证据目录和法律条文,但是缺乏对证据与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辨析。任何国家的法律事实上都是一个浩繁的规范体系,其内部要求逻辑严谨,和谐统一。惟其如此,法律才会有力量。这种力量不仅仅是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意义上的,而是法律体系内部逻辑自洽与严谨本身带来的力量。因此,裁判方法作为连接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桥梁,需要法官很好掌握并正确运用。法官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充分说明判决理由,即应该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案件焦点,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查明的事实证据作为小前提,通过解释法律规范,论据分析并最终推导出正确的结论,不仅让当事人也让任何一位读者都产生信服、遵守的力量,此即法官应该具备的“法之力在法内”的能力。
    法院审判无小案,裁判文书无小事。在全面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过程中,特别是在全面推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倒逼机制”建立过程中,要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落实到实处,就必须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实抓好,让每份裁判文书都能体现公正正义,为圆梦法治中国提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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