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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路上的执着和快乐——记秀山法院民二庭庭长许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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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05 12:17:44 打印 字号: | |
 

他,沉静执着,说话语气温和,总是面带着微笑。他是一名普通人民法官,“热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倾听每一次诉求,诚心解决每一个问题”是他的工作信条。他9年来,承办的1000余件商事案件无一件发回重审。

他就是秀山法院民二庭庭长许洪军。

 

化解矛盾不辞奔波苦

“许洪军法官态度好,工作责任心强,在处理乌江三角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先后20多次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最终调解了矛盾,维护了我们的权益。”这是一批当事人集体写给许洪军的感谢信。

原重庆市乌江三角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由许洪军法官主审。该案涉及面广,影响大,程序复杂,职工安置人数多,一些职工到重庆上访,在县政府门口静坐,围堵交通。接手案件后,许洪军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在那段时间里,他未吃上一顿落心饭,没睡一次安稳觉,放弃“十一”长假休息,和其他办案人员一道,先后20多次深入该企业召开坐谈会,耐心细致地给职工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职工安置标准,最终化解了矛盾。

原告秀山县溶溪镇罗家村村民陈某某等22人诉重庆宝田金穗锰业有限公司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该案涉及人员众多,且被告公司已经投入了近千万元的资金,纠纷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会因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事件。接手该案后,许洪军同志一方面应原告的申请对房屋损害进行司法鉴定,一方面做好双方稳定工作。鉴定结论一出,他马上深入矿山,邀请政府工作人员一道,做村民和被告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做到晚上八点多,双方最终达成解调协议,被告同意按照鉴定结论对原告的房屋损失进行赔付,针锋相对的对手握手言和。

辩法析理做到胜败皆服

许洪军的勤奋好学在秀山法院是出了名的,大家都知道他的法律书籍多,办公室柜子、抽屉里除了案件卷宗就是书籍。一心扑在审判工作上。他还经常利用节假日和晚上查阅学习法律知识和办理案件。多年的审判生涯,他认识到光有司法为民的热忱是不够的,还必须“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担负民二庭庭60%的审判工作任务,同时还承担起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任务。2008年,许洪军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浙江宁波某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锰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购买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电解金属锰60吨,总价款为一百多万元。双方为55万元违约金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诉诸法院。当时,合同法只是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对于什么叫“过分高于”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许洪军查问了大量理论书籍,最终,以法律原理作为裁判依据,把货款总金额50%的违约金予以调整,调整为造成损失的30%,并于判决书中予以充分阐述。透彻的说理使该判决书得到双方企业的认可。

清廉为民不折法官气节

在一些人看来,要办成一件事总得要“表示表示”,办成后总得要“意思意思”。许洪军却不这样认为,工作中他时刻不忘手中的审判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不依法办案,天平就会倾斜,不廉洁自律,就会枉法裁判。他给自己定了三条不成文的规矩,一是不办违心案,二是不受当事人的钱物,三是不在家中接待当事人。

在审理一起原告是浙江企业,被告是秀山本地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先起诉至浙江当地的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案件移送秀山法院。原告怕因搞“地方保护主义”,马上向承办法官许洪军“疏通”,由代理人向法官送礼,被许洪军严肃批评,并作出“法院一定会公正审判”的庄严承诺。案件最终判决由作为被告的本地企业赔偿外地原告损失及违约金共九万多元。外地企业彻底打消了对法院的顾虑,对判决真正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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