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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法院扣留款 法院责令限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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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14 10:57: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秀山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擅自处分法院扣留款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迅速处置,及时查控,成功将被转移的财产追回,将案款当场交付给申请人。

20153月,秀山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罗某甲申请执行罗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罗某乙的土地复垦款。2015420,执行法官接到线索,称该笔复垦款已被某乡政府擅自发放。得到线索后,执行法官反应迅速,立即赶赴至某乡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并对该笔复垦款采取查控措施。经查明,该复垦款确已被某乡政府擅自发放,该笔复垦款已被罗某乙转入其远嫁浙江的女儿银行账户。

为追回案款,执行法官于核实后的第二日即向某乡政府送达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某乡政府在三日内追回上述财产,并主动上门普法对罗某乙进行法律教育,依法告知其擅自转移法院依法扣留财产的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辩法析理,被执行人罗某乙认识到了自身的违法行为,主动联系女儿将案款退回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案款交付申请人罗某甲。双方当事人在案款执结后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件事了。申请人罗某甲对法官致谢道:“法院执行真是给力,想不到丢了的钱也能追回来!”。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上诉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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