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王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
在缓刑考验期之初,王某尚能遵法守纪、打工挣钱。时间一长,王某嫌打工辛苦,为不法利益所驱动,意图再次从事色情行业,且更加小心翼翼。
2014年7月,王某在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路租赁一间民房,再次从事色情行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使卖淫嫖娼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之刑一并处罚,实行数罪并罚。最后,法官判决如下: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与前罪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