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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重操旧业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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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14 10:58: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王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

20121031,王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在缓刑考验期之初,王某尚能遵法守纪、打工挣钱。时间一长,王某嫌打工辛苦,为不法利益所驱动,意图再次从事色情行业,且更加小心翼翼。

20147月,王某在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路租赁一间民房,再次从事色情行业。2014726晚,叶某、曾某至王某所开发廊嫖娼。支付嫖资后与卖淫女杜某、杨某进行性交易。当晚,民警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杜某与叶某、杨某与曾某查获,并将王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使卖淫嫖娼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之刑一并处罚,实行数罪并罚。最后,法官判决如下: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与前罪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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