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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官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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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14 11:13:40 打印 字号: | |
 

国家司法公务员法官,是审判权能的具体执行者,应当通过自身的思想、言行、司法审判行为、社会活动等公务和私人行为彰显公平,而法官思想、行为的相对独立,是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司法审判的产生就是基于裁决公正的需要和追求,司法审判权的执行者法官是审判权力的具体化,产生必然,不同或相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下,司法审判体制和形式,有所区别,但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公职身份,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是共同点。法官的独立贯串司法审判的发展历史,司法审判从一产生,就要求法官独立思考和裁决。司法审判权能的实现,应当保障法官独立,法官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始终坚持自身的正确意见,避免主观偏见、忽略事实和法律、滥用司法职权,业外活动中保持独立形象。社会活动的相互性,影响法官独立情况必然存在,而且随时随地伴随在法官各种活动中。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和监督,是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笔者试从法官独立角度,思考司法审判权的改革,逐渐建立和形成科学的法官管理体系,实现司法公正。认识水平有限,只求抛砖引玉。

一 法官独立的本质属性

认识法官独立,先了解法官的概念。《辞海》对法官作这样的解释:“旧时对司法官吏的通称。如旧法院的院长,推事、承审员等都称法官。我国解放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沿称法官”。这样的解释不符合法官的职业内涵。现在,法院审判人员已明确为法官,法官一般解释为“法官是具有审判职权并代表国家对各种提交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这是我国立法上对法官的解释。法官是法院的主要人员,直接从事具体案件的审判和裁决的审判人员是法官,排除其他审判人员,如书记员、司法警察、鉴定人员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通过审理,作出裁决,是法官的职能,而司法审判职能的实现,要求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的前提是审判独立,审判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独立,审判独立是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依据事实,根据法律,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决,是近现代司法诉讼的基本原理之一。审判独立是司法原则,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法院审判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是法律运行和适用的重要环节,具有特殊地位。审判的功能就在于对法运行障碍的排除,使被的阻滞的法运行或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得到开通或恢复。司法审判行为的目标就是公正,如果审判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推动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要保证司法公正,前提是审判独立。就宪政而言,司法审判是否独立决定了国家政治的基本格局,以此为标准,民主与专制,人治与法治得以区别开来。就其诉讼意义而言,审判是否独立被认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司法审判独立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司法审判:“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所谓司法审判权,通常被认为是“依照法律及以及依法律的运用和法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方法决定案件和争议的权力”。司法审判权独立意味着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审判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保持距离,不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干涉。审判权独立不是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受约束,可以滥用职权,而是必须服从法律规定。

(二)法院独立。在法院组织体系中,包含了横向和纵向法院组织系统,法院独立意味着在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之间审判权的独立,但不排除纵向之间的管理监督关系和横向之间的相互交流关系,重要的是法院具体裁判权的相对独立。

(三)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每一个法官在审判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甚至不受自己的私欲干涉。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可以说审判独立就是法官独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独立,司法独立将无从实现。法官独立是履行司法审判职权过程中作为独立的个体的独立行为,在处理和解决、裁判具体案件时,不受任何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因案外正当或非正当因素影响,独立作出判断。法官应当独立,不受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限制、利诱、压力、威胁、干预。法官必须具备良知、平衡、勇气、理解、人道和尚学等品质,这些都是作出公正审判和可信可靠裁决的先决条件。

法官独立因素包括:(一)法官独立是司法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具体要求,作为裁判职能是司法审判权产生的基础;(二)法官独立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法律实施、适用的必须;(三)司法审判作为国家权力的居中裁判性,要求法官独立;(四)法官身为国家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五)法官独立的具体体现。(1)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服从法律;(2)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干预和影响;(3)法官应当具备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知识和经验方法。法官独立包括三个方面要素:(1)法官不受任何法律外的干涉而保持独立性;2)法官不受具体承办案件外的审判组织和其他法官,包括上级司法机关的法官的干涉而保持独立性;3)法官不受具体承办案件审判组织内的其他审判人员和事务人员的干涉,独立思考,而保持独立性。总而言之,法官独立就是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他人的干涉。

法官独立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身份独立,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区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独立的特殊地位,体现司法裁决者身份,对法官职位的条件和任期加以适当保障,是对法官身份上的认定,可以确保其不受外来干涉.二是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实际履行其审判职责时,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除了受法的拘束,本身思想、良知、经验等影响外,不受任何其他方面的干涉。两层含义互有关系,身份独立是实质独立的保障,实质独立是身份独立的目的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身份独立是基础,实质独立是结果。纵观世界各国的法院制度,无论法院内部组织存在何等差异,一般都实行独立体制,从法院职能分配来看,表现为具体承审各个案件的法官或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独立进行审理活动并独立作出裁决。审判组织内法官是最基本的独立单元,作为组成成员的各个法官要独立作出判断,最后根据一定的规则,依法作出一个有效裁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