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对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经依法审理查明,洪某因犯盗窃罪,于
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洪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连同前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未对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合并执行作出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对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合并执行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执行有期徒刑的,有有期徒刑与拘役刑期分开执行的,有取有期徒刑与拘役刑期相加的中间刑期的。《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此作出规定:数罪和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本案中,洪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洪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洪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的缓刑部分。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本着有利于被告人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