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为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道路前进,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始终不渝地牢牢把握这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党的领导是我们国家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司法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职责使命保持清醒的认识,坚决落实中央各项重大决策,确保政治上坚定,行动上可靠。
一、法院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
(一)我们的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因此,做为一名党员、一名法官应当忠实于法律,拥护党的领导。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党的领导来自人民的历史选择。邓小平同志指出: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13亿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前进,必须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则,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四分五裂,不仅现代化实现不了,而且必然陷入混乱的深渊。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总结近代以来中国发展的历程得出的结论,是分析许多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是中国走向复兴之路的必然选择。审判机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审判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在中国,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国家政权的机器。没有党的统一而坚强的领导,审判机关单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只有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才能发挥审判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人民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人民法官是人民法院重要职能的承担者和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必须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要求,积极投身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要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的,人民法院的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我们的人民法官应该忠诚于党的事业;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法院,也应该忠诚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实施宪法法律的机构,同样应该忠诚于宪法法律。坚持“三个至上”,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高度统一的集中体现。
二、法院如何坚持党的领导
(一)在思想上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
(二)在审判工作中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基于中国现阶段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情况,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党的领导,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为此,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服务服从于党的绝对权威。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并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公正裁判才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前进。自觉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政治觉悟和司法素质的重要体现。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怀疑,不能动摇,不能淡化,不能弱化,更不能虚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体现、落实党的领导,要让党委了解法院工作,取得党委重视、支持,要始终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将法院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加强沟通,及时将法院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以及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遇有重大、热点案件,主动向党委汇报审理情况,寻求党委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判决。自觉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接受党的领导,对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三、当前人民法院在坚持党的领导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消除模糊认识,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目前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内外部对坚持党的领导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对立论”,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不可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包办论”,认为审判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审判工作事无巨细都必须请示党委决定。三是“部分领导论”,认为有的工作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如重大人事安排;而有的工作无须接受党的领导,如审判业务工作,因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容易把它定位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认为只要能正确执行法律即为尽责,没有必要过多地强调党的领导。还有少数同志过高评价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定位,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切由法律说了算。这些认识都是很肤浅的,因为它对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没有准确和深刻的理解,要么否定党的领导,要么忽视了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认识到现阶段审判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多部门配合下才能彻底解决,或者过分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和重要性,或者过分依赖于党的领导。这些错误认识容易导致部分干警在思想上出现抵触情绪,不愿接受党的领导、不愿接受监督,或者在思想上产生依赖情绪,不愿、不敢大胆公正司法,使司法工作脱离正确的轨道。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必须努力消除模糊认识,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正确认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2、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一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完善党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够健全,在具体运转过程中还需要党的理论对审判工作加以引导,需要党内执法监督对司法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失误进行有效救济。同时独立行使审判权,要靠党的领导保障。法律是执政党主张的国家意志形态,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就必须通过自己的领导保障这种司法独立的实现。这种保障体现在党委支持、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人民法院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教育和监督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惩治司法腐败,同时,还体现在党委对司法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司法装备、法院建设等方面所作出的大量投入。
二要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政治的关系,防止埋头审判工作就案办案而忽视政治工作的倾向。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主动服务和热情服务,坚定地走群众路线,做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
三要完善对独立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强调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对独立审判不进行监督和制约,相反,还应当加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加强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与保障独立审判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要自觉接受党内、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司法机关及法官均得到监督和制约。
3、克服错误的倾向
首先是克服拔高司法权位置的倾向,在我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司法权只是人大监督下的子系统。司法权独立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而不是独立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所以,过分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人为拔高司法权的地位和作用,将会使司法工作脱离正确的轨道。
其次是应克服盲目崇尚西方法律制度的倾向。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治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一些人因此在对待党的领导问题上,不时搬出西方法律制度来指责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对西方“三权分立”制度津津乐道,而没有认识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治建设正处在成长与完善之中,民族文化传统、司法制度基础、政权结构形式、人们的法治意识等与西方国家还有显著差异,任何脱离中国实际、盲目套用西方法律制度的做法,都是违背实事求是原则和正确方法论的,必然导致误入歧途,必然损害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这是被历史一再所证明了的。因此,广大干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坚定不移的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之路。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主动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才以充分体现,公正裁判才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前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地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正确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办案质量和司法水平,开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才能解决制约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只有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才能真正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党的执政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