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需不需要类似公安、检察院的侦查意识?很多人不以为然,而且也没有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论述,本人结合几年来在法院执行局办案的实践,认为不仅需要,而且特别重要,应该提高到一个高度来认识,执行案件能否得到顺利执行关键是靠执行线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一直是困扰执行工作的两大难题,是执行工作的瓶颈,其实“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这两个问题属于执行线索范畴。“找”、“寻”是执行的主观性、积极性的表现,体现的是执行能力,“找”、“寻”两字前面都加个“难”字,那就是执行能力不足的具体表现,要想提高执行能力,让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就必须具备对执行线索的敏锐嗅觉能力,那么这种能力的提高就必须注重对执行侦查意识的培养。
其实执行侦查意识每个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都有用到,只是用得多与少、用的程度深与浅的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进行专门的总结、提炼,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概念。执行侦查意识是合格的执行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素质。执行侦查意识是执行员在依法实施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意识和思维能力。它的客观表现主要是以执行侦查参与者的身份,考虑如何获取执行线索,在执行活动中如何设计、施谋,用法律来查明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状况,搜集证据材料等,从而达到案件顺利执行的目的。执行是一场公平正义与邪恶无赖、智慧与狡诈的较量,执行员必须具有超强的执行侦查意识,高超的执行侦查技能,敏于观察,勤于思考,善于谋划,才能达到执行的预期目的。
执行侦查意识是执行工作的灵魂,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有赖于执行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而以上两种能力的体现,从根本上说,还有赖于执行侦查意识的增强。所以一名优秀的执行员在自己的思想潜意识中应该具备线索意识、谋略意识、证据意识。
(一)执行线索意识
线索是执行案件的向导和基础。没有线索,执行员就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目前执行案件线索匮乏,线索来源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申请人提供;二就是靠执行人员自行查找。现在法院执行中更多是依赖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申请人如果提供不出,执行人员就感觉压力很大,但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的能力毕竟有限,而且绝大部分申请人是提供不出执行线索的,执行工作的开展不应只依赖于申请人提供,关键还是靠我们执行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行使执行权进行执行线索的查找。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能力很强,隐蔽性很大,手段很狡诈复杂,规避执行能力很强,使得执行线索和和转移财产证据发现和收集的难度特别大。线索如此重要,作为一名执行员怎样才能做到有线索意识呢?这就要求我们:一要善于查微析疑、见微知著、举一反三;二要有敏锐的感知力,充分的想象力和超强的判断力,强大的推理能力;三要在办案中,善于抓住一些蛛丝马迹,大胆分析,小心求证。一查到底,一追必执,努力查找执行案件的突破口。
(二)执行谋略意识
执行就是一场战斗,战斗需要谋略, 执行办案讲究谋略是执行工作一贯的原则和要求。执行谋略是一种策略思想,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既定目标,根据案件客观情况所采取的一种如何组合运用执行侦查方法和执行查控手段的计策方略。它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战机。俗话讲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就执行案件而言,战机就是发现线索,获取证据,控制被执行人和查控被执行财产的最佳时机,一旦失机,案件将很难执行。而战机意识就是对战机的必然性、条件性和易逝性的认识。如何在执行中把握战机,如何创造和利用好战机,体现了执行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执行人员应该做的是:一快一慢:一快,指的是行动迅速,及时果断,速战速决。反应灵敏、以快制胜,这就要求接案伊始,执行员就必须“快”字当头,以“快”来布置一切办案环节。初查及时、取证快、采取查控措施和强制措施果断、搜查及时。慢就是审时度势,掌握火候,适时出击。办案中有的案件需要以快制胜,有的案件却需要长期关注。要善于审时度势,等待时机,因情况不明,未把握要害而盲目乱动,案件必将难以执行,甚至导致执行冲突。
2、执行策略。所谓执行讲究谋略,通俗地讲就是在办案中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指导我们办案总的指导思想、理论或者说方法就是“系统分析,理性初查”。不同案由的案件其执行的方法也不一样。常见的执行策略有这样几种:知己知彼,攻其要害;主动进攻,先发制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利用矛盾,以毒攻毒;点而不破,抛砖引玉;顺水推舟,将计就计,引蛇出洞,兵不厌诈等等。不过笔者认为,所有的这些方法都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性:一是有针对性。根据每一个案件不同的特点,和执行情势,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活动,以保证策略的有效性。二是有主动性。执行谋略是执行人员能动性的产物,它总体上体现了主动出击,积极进攻的思想。三是有灵活性。即根据案情利用各种必要的方式,隐蔽意图、制造假象、利用矛盾、克敌制胜。
3、执行手段。执行手段包括法律规定和允许的各种执行查控措施和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询问、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执行手段,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这些是我们执行案件的基本手段。执行员不仅要善于运用这些基本手段,同时应注意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转换执行手段和执行强制措施。具体要求是:首先是要敢于风险决策。对发现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要大胆果断采用执行查控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采取强制措施的突然性与突破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及获取第一次询问的有效性是相辅相成的。二是要以技术执行手段为主,重视秘密调查、快速执行手段的运用。以适应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发展趋势。以前执行通知书被戏称为转移财产通知书,是因为执行立案后,规定必须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导致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可以马上转移财产,导致执行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行民事诉讼法已修改,执行通知书可以和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执行裁定书一并发出,虽然没有取消执行通知书一制度规定,但已是一种进步,充分体现了秘密调查、快速执行手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执行证据意识
执行案件只有依靠客观充分的证据才能依法追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一切执行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靠证据。执行案件很少追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原因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实,这与执行员证据意识不强,采集证据过于简单粗糙有关。因而,增强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是当务之急。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培养和提高证据意识:
1、依法收集。执行人员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一切执行活动必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合议,进行审批得到领导的授权。比如:搜查等。又如执行人员办案时,不得少于二人,执行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2、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应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力求全面、周密,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够证明所有执行线索要素的全部证据。
3、迅速及时。立案后要马上着手调查,调查的时间越近,当事人、案外人、证人对案件线索的记忆就可能越清晰,证据内容的变化可能就越小,越接近于线索原态,也越容易收集和固定,其可信度也就越高;
4、深入细致。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高度的耐心,不放过任何可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尤其是那些不易发现、不容易引起注意的事件或物品,有时,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证据能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执行侦查意识的培养需要的是从上而下一贯的坚持,其培养的途径和方法可分为两个层面来讲:一个是法院单位层面;另一个是执行员个人层面。
1、对单位而言,一是要领导重视,任何工作只要领导重视就能搞得好,领导重视了执行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执行员的培训(如学习心理学,利于把握被执行人的心理状况,突破其心理防线,正所谓攻心为上)、工作的投入和执行保障就会加强,从而有利于执行员安心开展执行工作。二是要深化执行人事改革,引进高素质的执行人才,形成执行精英队伍,改进执行队伍管理模式,提高执行员的个人素质,优秀的执行员是好的执行侦查意识的载体。
2、对执行员个人层面来讲,就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各项执行侦查技能,包括做询问笔录、调查,查询、查帐、谈话、传人、拘传等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提高执行侦查意识。老话说艺高人胆大,执行员只有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执行侦查手段和技能,才能够解放思想大胆工作。作为新的执行员来说,一是要加强相关理论学习,二是要向身边的老执行员学习,许多执行侦查经验的积累,执行侦查意识的提高,仅在书本上是学不来的。三是要在实践中学习。专注是最好的老师,全身心地投入执行工作,感受执行工作脉搏,是一个执行员最好的学习方法。执行侦查意识不是说有就有,也不是想当然,更不是胡猜乱想,他需要积极的用心的工作,不断地思考,经验的积累而逐渐培养起来的。执行侦查意识的作用就是要在执行员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成为他的潜意识和下意识,使得执行员在工作、生活、交往的过程中得到更有价值的线索,也只有这样的执行员才具备了真正意义上的执行侦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