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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都市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秀山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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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1-11 16:47:41 打印 字号: | |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秀山两男子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刘慧)近日,秀山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一审判决结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向某某、吴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为牟利,共谋购买土地推平做成屋基销售。四人先以16万元购买了罗某某的一块土地,后向某某以15.8万元购买了罗某某的一块土地,后又用屋基与罗某某、田某某各置换了一块土地,并侵占部分国家征地。向某某等人将购买、置换来的土地平整后,分割成多块屋基。其中,向某某分得18块,吴某某分得7块,刘某甲和刘某乙各分得4块。从2010年起,向某某将自己分得的15块屋基以7.8万元至15.68万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严某某等人,并帮助吴某某倒卖6块屋基。被告人向某某获利101万余元,吴某某获利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鉴于两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判决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个人、单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私下转让、倒卖。转让倒卖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以牟利为目的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物与土地权不可分割,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且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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