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宿老太因老伴生前立有“遗嘱”,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全部享有老伴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近日,秀山县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析产纠纷。
案情回顾
2011年,59岁的宿老太和王老汉领证结婚,相伴晚年。2016年4月,王老汉因病去世。弥留前,王老汉请人以请求书和申请书形式要求单位将其死后抚恤金全部留给宿老太。王老汉过世后,两个女儿提出3人均等分配死亡抚恤金要求,引宿老太不满,双方协商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问金,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王老汉的死亡抚恤金发生在其死亡后,不属于其遗产,王某某本人生前无权以遗嘱(申请书、请求书)形式处分该笔财产,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在扣除实际支出安葬费后,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配剩余款项。
以案说法
1.死亡抚恤金和遗产的区别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发生在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本案中,王老汉在生前以申请书和请求书形式要求单位将其死后的抚恤金全部留给宿老太,形式上属于遗嘱继承,与抚恤金法律属性相背,故法院不予支持。
2.领取死亡抚恤金身份条件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问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领取抚恤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身份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人。本案中,宿老太和王老汉的两个女儿均符合领取死亡抚恤金身份条件。
3.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方式
基于死亡抚恤金是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在分割抚恤金时,应综合考虑符合领取条件的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供养赡养实际情况等因素,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本案中,宿老太每月领取老人保险金100元左右,另还领取王老汉生前退休单位生活困难补助金每月385元,王老汉生前与其居住的房屋也归原告宿老太所有,加之宿老太还另有4个子女均已成年,尚能对其尽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宿老太不主要依靠死者供养,有稳定生活来源,其主张王老汉死亡抚恤金全部归其享有,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