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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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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7 11:21:14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2月,王清晨委托李超办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套房产的房屋买卖及产权转移手续。同年5月,李超将该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收取购房款68万元,但未交付王清晨。王清晨多次催要未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超返还王清晨购房款6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超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清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李超发出履行通知,并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其来法院谈话,李超接到通知后均未前往。2012年3月15日,李超在委托律师到法院接受谈话的当天,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中26万余元存款提现,并于当年9月以个人名义购买宝马K33型轿车一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联系李超并寻找其下落,均无收获。2014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李超提取存款购置豪华汽车、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对李超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李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家属的配合下将68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超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超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李超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银行存款取出购置豪华汽车,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超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68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属于罚当其罪。李超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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