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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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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9 09:03:19 打印 字号: | |

案列一:丈夫染恶习屡教不改,妻子诉离婚要抚养权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杨某(男)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1年按农村风俗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 2009年在秀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后,张某发现杨某性格执拗,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殴打他人、吸毒等违法行为多次被秀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张某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每人800元支付生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被抚养人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结果】

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被告杨某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屡教不改,准予离婚。考虑原被告具体情况,从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三名女儿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杨某按每人每月500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止,被抚养人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原被告双方具实各自分担一半。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因夫妻一方有吸毒恶习而离婚的典型案件,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丈夫染上恶习屡教不改,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家庭造成的伤害不可估量,不但影响夫妻和睦,对年幼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巨大伤害。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避免父亲的不良行为习惯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案列二: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女)和被告姚某(男)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在秀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一直随陈某父母生活,2003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姻基础较差,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姚某多次殴打陈某父亲,甚至动刀威胁陈某,陈某无奈外出打工,期间姚某经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陈某进行辱骂诅咒,陈某多次原谅,但姚某毫无悔改之意,2015年9月双方正式分居。2016年3月,陈某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原被告依旧分居。2017年1月,陈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斗殴,姚某对陈某进行威胁辱骂,经陈某多次原谅后屡教不改,双方分居生活,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感情彻底破裂,陈某要求离婚,姚某亦同意,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典型意义】

夫妻感情是支撑婚姻家庭的基础,夫妻感情的维系离不开二人相互扶助,但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争锋相对、互不让步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案中,陈某、姚某婚后感情不合,姚某对陈某实施辱骂威胁等行为,给陈某的身心造成极大痛苦,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影响着家庭的和谐稳定,失去感情基础,正常的婚姻关系便无法维持。因此,在夫妻双方确已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来源:秀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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