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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
分项措施 |
工作进度 |
分管领导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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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
(1)优化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提高系统的自动化程度。确保实现总对总查询、信用惩戒、临控等功能 |
2016年6月前,实现与市高院系统对接,有效实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平稳顺畅运行;实现案款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 |
朱鸿、胡兆武 |
执行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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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执行指挥办公室,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现专业化、集约化、精细化办案,最大限度统筹整合执行资源。加大执行指挥中心平台的人财物投入,强化平台的综合管理职能 |
2016年12月前,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平台的升级建设并投入使用;重大执行活动正式启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像 |
朱鸿、胡兆武 |
执行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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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失信名单制度管理。坚持应纳入必须纳入、不应纳入的严禁纳入、该屏蔽的及时屏蔽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手段,研究被执行人名单的曝光手段和方法,扩大曝光范围,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舆论谴责压力 |
2016年5月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常态化管理 |
朱鸿、杨宪 |
执行局、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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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执行案件办理机制 |
(4)落实财产申报制度。严格落实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同时发出,明确财产报告范围、时间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
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
朱鸿 |
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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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执转破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执行局主动加强与民二庭的沟通,善于引导当事人选用和启动合并重组等方式,避免破产清算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
按照上级法院执行与破产衔接规范性建议的要求,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力争形成可操作性强的衔接机制 |
屠志彬、朱鸿 |
民二庭、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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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创新财产发现机制。探索适用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最大限度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
按照市高法院要求,依法适用律师调查令和悬赏公告 |
朱鸿 |
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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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执行公开制度。案件重要流程节点信息实施网上公开、短信推送,落实全程留痕、全程公开。积极加大执行文书上网的范围和力度,熟练掌握并用好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开发手机APP,短信服务平台 |
创新执行公开形式,全面提升执行公开水平,显著提升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中阳光执行的指标 |
胡兆武、朱鸿、杨宪 |
办公室、执行局、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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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积极推进上级法院重点案件督导制度。重视并配合上级法院做好我院重点案件的督导工作,积极做好我院和其他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及定期联系汇报机制。 |
定期召开上级法院指导确定的重点案件推进会,定期向上级法院汇报进展情况 |
朱鸿 |
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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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探索执行机制体制改革 |
(9)规范财产变价工作。加快资产处置速度,努力消除影响司法评估拍卖的机制障碍,努力实现财产变价“运行规范、程序简化、效果明显” |
熟练运用市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执行中机动车财产变价的规定(试行)》,及时处置已查封、扣押的机动车;积极探索小额财产快速变价、以物抵债等操作规范。 |
朱鸿 |
执行局、立案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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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深化审执分离体制,精准配置执行法官,优化执行权运行机制,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执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岗位责任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执行执行团队的建设及干警的精准化配置。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执行条线改革。 |
胡兆武、朱鸿、杨宪 |
审管办、执行局、政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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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机制。建立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 |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建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机制 |
胡兆武、朱鸿 |
审管办、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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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大立审执协调配合。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于执行申请提示。最大限度的化解涉执信访案件。 |
按照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
胡兆武、、屠志彬、朱鸿 |
审官办、执行局、立案庭、民事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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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结合执行案款清理活,积极推动扩大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积极引导其申请救助。 |
成立救助委员会,积极措施健全执行性救助制度 |
屠志彬、朱鸿 |
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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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断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 |
(14)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促进执行规范化,避免因消除积极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及与当事人沟通不畅而产生的信访。改进法院内部监督,建立常态化的执行案件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执行工作“十条红线”,建立健全执行监督与纪检监察的无缝衔接 |
每季度开展案件质量抽查制度,明确抽查重点,增强案件管理监督的针对性;执行局与纪检监察室定期进行工作沟通,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定期通报回访结果。 |
朱鸿、张才芳 |
执行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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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推动涉执信访法制化。依法引导信访人通过合法途径保障和实现权利。对长期无理信访的人及时进行信访终结并报上级法院备案。严厉打击各种借信访之名干扰、阻挠执行工作开展的行为 |
定期研究并处理涉执信访案件、专人负责信访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 |
朱鸿 |
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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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 |
(16)深入开展“三反一打”行动。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对消极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加强执、立刑工作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工作联系。 |
鼓励干警善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与公安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
朱鸿 |
执行局、刑庭、立案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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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强化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优先性机制,强化涉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案件的执行,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推送、定期联络、督办追责等工作机制。 |
适时开展涉民生案件“迅雷行动”,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建立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失信通报制度。 |
朱鸿、才芳 |
执行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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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
(18)完成执行案款专项清理工作。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及时发放案款,将旧存案款甄别出来,逐笔登记核对,及时发放。不能发放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2016年8月前,完成全面清理工作,1瓯越,迎接联合抽查,做好整改工作。2016年年底,全面完成案款清理工作。 |
胡兆武、朱鸿 |
执行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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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配齐配强执行力量。确保执行局的法官比例不低于其他业务部门,在编执行人员配比不低于18%,积极采取劳务派遣、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增加执行力量,缓解人案压力 |
2016年12月底做好人员配备事宜,及时调整充实执行力量 |
朱鸿、杨宪 |
执行局、政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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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狠抓执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加强对重点节点上的廉政风险排查,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为违法违纪人员实行“零容忍”,坚决追究责任或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
2016年11月前完成对执行局所有干警的廉政谈话;完善执行人员外出办案机制;定期通报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
朱鸿、张才芳 |
执行局、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