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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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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29 14:32: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由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判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一审和再审案件;受理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领导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管理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他应由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内设13个职能部门,5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处、监察科、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第一人民法庭(位于龙池镇)、第二人民法庭(位于清溪场镇)、第三人民法庭(位于石耶镇)、第四人民法庭(位于溶溪镇)、第五人民法庭(位于洪安镇)。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总体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4,788.05万元,支出总计4,788.05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97万元、增长0.17%,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有上年结转未使用完项目资金830.49万元。本部分的收入总计包括收入合计、年初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包括本年支出合计、年末结转和结余。

  2.收入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3,957.56万元,较上年决算减少722.52万元,下降15.44%,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主体完工,基建收入减少。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956.38万元,占99.97%;其他收入1.18万元,占0.03%。此外年初结转和结余830.49万元。

     3.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4,595.2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45.64万元,增长16.35%,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主体完工,基建支出增加。其中:基本支出2,600.77万元,占56.60%;项目支出1,994.47万元。  

4.结转结余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192.8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37.67万元,下降76.78%,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主体完工,无结转的基建资金,较上年决算结转资金减少。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收入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3,956.3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446.20万元,下降10.13%。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主体完工,基建收入减少。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03.47万元,增长14.58%。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2017年目标绩效奖190.97万元、基建资金102.29万元、2017年离退休健康休养费13.73万元、司法救助资金70.1万元,其余为人员政策性增资。此外,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830.49万元。

2.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594.0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921.96万元,增长25.11%。主要原因是2017年结转项目资金830.49万元、其余为人员政策性增资和司法体制改革增资、社会保障就业等支出相应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141.14万元,增长33.05%。主要原因是2017年结转项目资金830.49万元、年中追加基建资金102.29万元、司法救助资金70.1万元,其余为人员政策性增资。 

3.结转结余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92.8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37.67万元,下降76.78%,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主体完工,无结转的基建资金,较上年决算结转资金减少。

      4.比较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4,131.22万元,占89.9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127.41万元,增长37.53%,主要原因是2017年结转项目资金830.49万元、年中追加基建资金102.29万元、司法救助资金70.1万元,其余为人员政策性增资。 

    2)教育支出5.80万元,占0.13%,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3)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64.43万元,占5.76%,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3.73万元,增长5.48%,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2017年离退休健康休养费13.73万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9.22万元,占2.16%,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5)住房保障支出93.38万元,占2.03%,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99.5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965.9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03.45万元,增长18.25%,主要原因是人员政策性增资和司法体制改革增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633.6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4.54万元,下降9.24%,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办案开支。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差旅费等。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25.32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3.72万元,增长36.81%,主要原因是临时增加出国培训和办案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达到报废年限,购置了新的办案车辆,导致三公经费支出数超出年初预算数。较上年支出数增加39.36万元,增长45.79%,主要原因是临时增加出国培训和办案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达到报废年限,购置了新的办案车辆,导致三公经费支出数大于上年数。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6.14万元,主要是用于赴美进行主题为“破产重整制度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专题培训。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6.14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6.14万元,2018年临时增加出国任务,同时因公出国(境)的国家不同、物价水平不同、交流时间不同,导致因公出国(境)费用增加。

    公务车购置费60.24万元,主要用于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审判结果、财产保全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0.24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35.66万元,增长145.08%,主要原因是办案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达到报废年限,购置了新的办案车辆,导致公务车辆购置费增加。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55.51万元,主要用于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审判结果、财产保全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4万元,下降30.61%,主要原因是采购新的办案车辆,公车运行成本降低,倡导厉行节约,创建节能型机关,公车运行较预算减少。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21万元,增长0.3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案件数量增加,外出办案增多,车辆使用次数增加,公车运维费增加。

    公务接待费3.43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市内其他区县法院到本单位学习调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8.17万元,下降70.43%,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64万元,下降43.49%,主要原因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1人;公务用车购置3辆,公务车保有量为20辆;国内公务接待60批次511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67.14元,车均购置费20.08万元,车均维护费2.78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33.66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邮电费、维修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等费用。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4.54万元,下降9.24%,主要原因是创建节能型机关,倡导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0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部门未进行政府采购,无相关经费支出。  

     五、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单位对3个项目编制了绩效目标,涉及资金1174.28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达到了绩效目标,有效保证了本单位案件审判正常运行,提高了司法效能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七、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76862166

 

 

 

 
责任编辑: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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