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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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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4 11:31:55 打印 字号: | |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由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判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一审和再审案件;受理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领导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管理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他应由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由9个职能部门、5个派出人民法庭构成,分别是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第一人民法庭(龙池镇)、第二人民法庭(清溪场镇)、第三人民法庭(石耶镇)、第四人民法庭(溶溪镇)、第五人民法庭(洪安镇)。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总体情况。2019年度收入总计4,847.84万元,支出总计4,847.84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9.79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一是有上年结转资金192.82万元;二是年中追加目标绩效考核、退休健康休养费。

2.收入情况。2019年度收入合计4,655.0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97.46万元,增长17.6%,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信息化项目资金。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646.02万元,占99.8%;其他收入9万元,占0.2%。此外,年初结转和结余192.82万元。

3.支出情况。2019年度支出合计4,381.7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13.47万元,下降4.7%,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本单位第四、五法庭主体工程已完工,基本建设支出减少,总支出较上年决算数减少。其中:基本支出2,957.27万元,占67.5%;项目支出1,424.48万元,占32.5%

4.结转结余情况。2019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466.0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73.26万元,增长141.7%,主要原因是部分信息化项目已完成招标,但还未达到支付条件,导致年末结转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4,838.84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51.97万元,增长1.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追加了信息化项目,同时追加了目标绩效考核及退休健康休养费,其余为人员政策性增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收入情况。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46.0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89.64万元,增长17.4%。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信息化项目资金。较年初预算数增加952.71万元,增长25.8%。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信息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256.18万元。此外,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92.82万元。

 2.支出情况。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372.7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21.29万元,下降4.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基建支出减少。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79.45万元,增长18.4%。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追加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目标绩效考核支出等。

 3.结转结余情况。2019年度年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466.0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73.26万元,增长141.7%,主要原因是部分信息化项目资金未达到付款条件,结转至下年。

 4.比较情况。本单位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3,801.61万元,占86.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97.39万元,增长18.6%,主要原因是追加信息化项目资金支出、目标绩效考核支出、其余为人员政策性增资。

2)教育支出5.8万元,占0.1%,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3)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61.85万元,占8.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82.06万元,增长29.3%,主要原因是追加退休人员健康休养费。

4)卫生健康支出104.18万元,占2.4%,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6)住房保障支出99.32万元,占2.3%,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48.2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16.0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50.11万元,增长22.9%,主要原因是人员政策性增资及追加目标绩效考核资金。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532.2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1.42万元,下降16.0%,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办案开支。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差旅费等。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03.11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4.49万元,下降25.1%,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2.21万元,下降17.7%。较年初预算和上年决算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本单位2019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较上年支出数减少6.14万元,下降100.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未安排人员出国出访,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车购置费47.84万元,主要用于购买执法执勤用车。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84万元,增长4.0%,主要原因是办案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达到报废年限,购置了新的办案车辆,公务车辆购置费较预算数增加。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2.4万元,下降20.6%,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公车购置规定进行购置,厉行勤俭节约。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51.51万元,主要用于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审判结果、财产保全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5.09万元,下降40.5%,较上年支出数减少4万元,下降7.2%。较年初预算和上年决算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采购新的办案车辆,公车运行成本降低,倡导厉行节约,创建节能型机关。

公务接待费3.7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市内其他区县法院到本单位学习调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接受相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24万元,下降24.8%,主要原因是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下降。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33万元,增长9.6%,主要原因是外省及县外法院前来调研增多,导致公务接待比上年支出数增加。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9年度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2辆,公务车保有量为20辆;国内公务接待65批次529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9年本单位人均接待费71.15元,车均购置费23.92万元,车均维护费2.58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9年度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32.2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邮电费、维修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等费用。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1.42万元,下降16.0%,主要原因是创建节能型机关,倡导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

此外,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会议费支出6.4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75万元,下降21.4%,主要原因是精简会议,厉行节约。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培训费支出30.4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9.47万元,下降39.0%,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培训。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9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0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9年度本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41.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33.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41.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716.3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6.6%。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执法执勤用车。

五、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单位对4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1项,涉及资金1302.38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达到了绩效目标,有效保证了本单位办公办案的正常运行,提高了司法效能。

(二)绩效自评结果

绩效目标自评表

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较好,有效保障了书记员工资薪酬,办案得到保障并具有一定效果。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91万元,执行数为19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有效保障了聘用制书记员薪酬,二是保证了办公办案。发现的问题是未细化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绩效自评方案。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细化自评方案,二是建立长效自评机制。

 

2019年度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专项名称

聘用制人员经费

联系人
及电话

林芷伊023-76862166 

主管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预算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项目资金(万元)


年初预算数

全年预算数

全年执行数

资金执行率
(%)

执行率未达100%原因、下一步措施

年度总金额

191

 191

191

100.0


其中:市级支出

191

 191

191

/

补助区县




/

年度总体目标

年初设定目标

全年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保障聘用制书记员薪酬、为办案提供有效保障。

有效保障了书记员工资薪酬,办案得到保障并具有一定效果。

绩效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年度指标值

全年完成值

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较多的原因,下一步改进措施

 案件数量

≥9000 

9899


案件完成质量情况

是否优秀 

优秀 

 优秀


 聘用制书记员薪酬

是否保障 

有效保障

有效保障


其他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七、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76862166















 

 
来源:秀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秀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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