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山法院对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秀山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双方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件回顾
原告杨某因感情破裂向秀山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正在上小学六年级的婚生子小宇由被告张某抚养。张某同意与杨某解除婚姻关系,但以小宇与杨某感情更为深厚、自己常年在外、收入较低等为由,拒绝直接抚养小宇。
该案中,双方互相推辞、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主观上拒绝承担对子女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子女的生理、心理、智力发育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秀山法院组织杨某、张某调解无果后,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
一、要求杨某、张某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育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做到亲自养育、共同参与、严慈相济。
二、要求杨某、张某即使分居,应当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法官寄语:
孩子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法律的保护。杨某、张某拒绝直接抚养小宇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违背公序良俗。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