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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法院发出渝东南地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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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09 15:14:47 打印 字号: | |

1月6日,秀山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原、被告双方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渝东南地区发出的首份《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

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自结婚以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子女教育、生活习惯、人际交往等方面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双方多次起诉离婚,同时原告杨某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秀山法院向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发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有效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清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时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保障。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产财产申报令》,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秀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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